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240號
原   告 搬運先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仙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元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萬泰銀行、東元公司之各個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僅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固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
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
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
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自應就原告請求排除對各個被告強制執行之金額而分別核定
其訴訟標的金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587、22,500元(即原告請求排除被告強制執行之金額)
,均應分別繳納裁判費1,000元,共計2,000元。故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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