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湖簡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15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文國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
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李宜均
附錄: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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