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259號聲請人國鑫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幼筠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 陳明 系爭支票(票號LA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國鑫國際有限公司?抑為國鑫國際有限公司、劉幼筠?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