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3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大偉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大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0年7月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659591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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