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聲請人 林梓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1,7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就聲請人所自呈債權人表格中民間債權人 馮漢堂 債權金額740,000元提出相關證明,並說明借貸發生原因為何。又財團法人聯合金融徵信中心所列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10,000元為何未列入聲請人所列債權人表格。
三、提出聲請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現有工作在職證明、民國102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及每月遭強制執行數額之證明(如薪資單表列、繳款收據、轉帳證明、強制執行命令影本等)。
四、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分擔比例為何、有無領取其他補助及其計算方式、及須由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證明,並提出受扶養親屬即母親 顏淑敏 最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五、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