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16號聲請人 陳錦標 相對人 辜木水 相對人 辜筱華 相對人辜 王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辜木水、 辜王秀春 於民國95年3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6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5年6月29日,並以相對人辜木水、辜王秀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嗣部分抵押物於99年2月4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辜筱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查本件相對人辜筱華雖為部分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11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仁愛鄉│過坑││264│旱│7740│2分之1│辜筱華│├──┼───┼────┼────┼────┼────────┼─┼─────────┼──────┼──────┤│002│南投縣│仁愛鄉│過坑││285│旱│13260│2分之1│辜王秀春│├──┼───┼────┼────┼────┼────────┼─┼─────────┼──────┼──────┤│003│南投縣│仁愛鄉│過坑││409│旱│4240│全部│辜王秀春│├──┼───┼────┼────┼────┼────────┼─┼─────────┼──────┼──────┤│004│南投縣│仁愛鄉│過坑││436│田│450│全部│辜筱華│├──┼───┼────┼────┼────┼────────┼─┼─────────┼──────┼──────┤│005│南投縣│仁愛鄉│過坑││549│建│640│全部│辜木水│├──┼───┼────┼────┼────┼────────┼─┼─────────┼──────┼──────┤│006│南投縣│仁愛鄉│過坑││836│田│760│全部│辜筱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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