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簡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員簡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乙○○
      甲○○
      丙○○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15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丁○○、乙○○、甲○○、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各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賭資新台幣二萬六千四百元,乃當場查獲之賭資,應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本條之沒收係採
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第三款之職權
沒收主義而適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此部分容
有誤認,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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