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003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怡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下午二時十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呂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