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60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廖日晟┌───────────────────────────────────────────────────────┐│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6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吳玉惠 │台灣土地銀行大甲分│98年5月5日│40,000元│BVB0000000│││││行│││││├──┼─────────┼─────────┼───────────┼────────┼────────┼──┤│002│吳玉惠│台灣土地銀行大甲分│98年6月5日│40,000元│BVB0000000│││││行│││││├──┼─────────┼─────────┼───────────┼────────┼────────┼──┤│003│吳玉惠│台灣土地銀行大甲分│98年7月5日│40,000元│BVB0000000│││││行│││││├──┼─────────┼─────────┼───────────┼────────┼────────┼──┤│004│吳玉惠│台灣土地銀行大甲分│98年8月5日│40,000元│BVB0000000│││││行│││││├──┼─────────┼─────────┼───────────┼────────┼────────┼──┤│005│吳玉惠│台灣土地銀行大甲分│98年9月5日│40,000元│BVB0000000│││││行│││││├──┼─────────┼─────────┼───────────┼────────┼────────┼──┤│006│吳玉惠│台灣土地銀行大甲分│98年10月5日│40,000元│BVB0000000│││││行│││││├──┼─────────┼─────────┼───────────┼────────┼────────┼──┤│007│吳玉惠│台灣土地銀行大甲分│98年11月5日│40,000元│BVB0000000│││││行│││││├──┼─────────┼─────────┼───────────┼────────┼────────┼──┤│008│吳玉惠│台灣土地銀行大甲分│98年12月5日│40,000元│BVB0000000│││││行│││││├──┼─────────┼─────────┼───────────┼────────┼────────┼──┤│009│吳玉惠│台灣土地銀行大甲分│99年1月5日│40,000元│BVB0000000│││││行│││││├──┼─────────┼─────────┼───────────┼────────┼────────┼──┤│010│吳玉惠│台灣土地銀行大甲分│99年2月5日│40,000元│BVB0000000│││││行│││││├──┼─────────┼─────────┼───────────┼────────┼────────┼──┤│011│吳玉惠│台灣土地銀行大甲分│99年3月5日│40,000元│BVB0000000│││││行│││││├──┼─────────┼─────────┼───────────┼────────┼────────┼──┤│012│吳玉惠│台灣土地銀行大甲分│99年4月5日│40,000元│BVB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