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34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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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406號
原 告 陳雪琴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瑞瑜 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因稅捐機關之課稅
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未明。至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依民
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本件訴之聲明系爭訴訟標的,即坐
落臺北市○○區○○街○○○巷○○號房屋,其經有鑑定資格之
鑑價公司所為之鑑價資料(鑑定格式以提供法院執行處者即可,
一般鑑定價格約新臺幣肆仟元內,如超逾該金額,請先與本院確
認)或其他足以證明其交易價格之證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
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計算,於扣除先前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陸佰陸拾元後,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