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326號
原   告  黃子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子龍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正確之「訴訟標的
」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須提出正確訴訟標的之登記第
一類謄本(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
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之聲明為:「請求塗銷坐落桃園
市○○區○○○路○段○○○巷○○號之抵押權」,惟未據其提
出不動產之登記第一類謄本,經本院向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
所函調上開建物及所坐落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據桃園市
桃園地政事務所函覆:並無該建物之登記資料,此有桃園市
桃園地政事務所106年8月4日桃地所資字第1060010008號
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是該建物及所坐落之土地
有無設定抵押權並不明,再經本院於106年8月14日發函通
知原告於收受補正通知後5日內補正(見本院卷第17頁),
亦未據原告補正。故本件正確之「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為何(及是否含建物或土地),係有所欠缺,
致本院無法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依上開規定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劉育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