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3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312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蕭榮瑩
被   告  謝宗穎謝錫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
月29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自民國97年09月08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71計算」之記載,應更正
為「自民國97年09月0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7.7計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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