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6號
102年度聲字第389號聲請人即被告 江家萱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02年度重訴字第3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被告江家萱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殺人罪部分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前後供述不一,與其他共犯或證人證述不符,並曾有與共犯勾串之情形,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2年5月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並禁止其接見、通信。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全身百分之九十有二至三度燒燙傷,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起居,需依賴他人協助,現剩本人獨居,會造成所方及自身困擾,爰請求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三、本院經審閱全部卷證後,認被告江家萱供述與其餘共同被告或證人之指述明顯不符,且依共同被告及證人所述犯罪情節,被告於本案犯行中顯然立於主導指揮之地位,對共同被告及證人具有相當影響力,且共同被告 陳志文陳建元 亦均證稱被告前曾有指示渠等於警詢時為虛偽陳述之情形,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本院認於對相關共犯或證人對質、詰問,並調查其他證據以明確釐清案情之前,仍有繼續禁止其接見、通信之必要。至被告雖以其身受燒燙傷,無法自理生活,不宜獨居為由請求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惟刑事訴訟程序關於被告羈押之執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及保障社會安寧秩序而採取之必要手段,與受處分人個人自由及生活便利,難免衝突,不能兩全,尚難以被告個人生活不便作為解除其禁止接見、通信之理由。且經本院向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查詢被告目前之健康狀況,該所函復略以:被告經本所醫師
102年6月7日診視病歷後簽註意見:「因末梢血管併發症、腰痛於所內就診,目前病患病況穩定,持續門診追蹤治療」;本所將依其病況予以適當之診治等語,有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102年6月10日投所衛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衛生科門診看診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所患疾病目前病況尚屬穩定,看守所亦會視被告病況提供適當之診治。綜上所述,聲請人具狀聲請准予解除禁見接見、通信,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林依蓉法官呂世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