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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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47號聲請人南投縣名間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俊隆 代理人 李靜慧 相對人 陳龍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陳岳澤 於民國99年11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7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陳岳澤於99年11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①新臺幣300,000元,於100年6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②新臺幣500,000元、③新臺幣8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並應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如未按月攤還本金時,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詎上開借款①自102年3月18日起,②、③自102年3月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另全部抵押物已於101年3月1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陳龍春,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於102年5月27日通知相對人陳龍春及債務人陳岳澤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陳龍春及債務人陳岳澤逾期均未為陳述,附此敘明。本件相對人陳龍春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4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名間鄉│出 林虎 ││80│旱│1246.59│全部│陳龍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