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三、四、五、七、八、九、十、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四、五、七、八、九、十、所載,又附表編號一、三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另附表編號四、五、七、八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與附表編號六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另附表編號九、十、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與附表編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之時間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上開比較結果,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三、四、五、七、八、
九、十、十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分別對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罪及編號四、五、六、七、八之罪及編號九、十、十一、十二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附表編號一、三、四、五、八、九、十減刑部分,不得抗告。
其餘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過失致死│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持有槍砲││非法施用麻醉藥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0萬元│││├────────┼──────────┼──────────┼──────────┼──────────┤│犯罪日期│93年06月25日│93年06月17日│93年06月17日│86年02月05日起至││││││86年02月12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93年偵字第12966號│86年偵字第418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4年上訴字第1767號│93年重訴字第2719號│86年上訴字第1911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11月22日│94年05月12日│86年10月22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4年上訴字第1767號│93年重訴字第2719號│86年上訴字第191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年11月22日│94年06月23日│86年12月04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76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法第條第305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7條第4項││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規定│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備註│編號一至三合併定應執行刑│編號四至八合併定應執││││行刑│└────────┴────────────────────────────────┴──────────┘┌────────┬──────────┬──────────┬──────────┬──────────┐│編號│五│六│七│八│├────────┼──────────┼──────────┼──────────┼──────────┤│罪名│肅清煙毒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施用毒品│製造彈藥││持有刀械│├────────┼──────────┼──────────┼──────────┼──────────┤│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86年02月05日起至│85年12月間│86年01月28日│85年12月間│││86年02月12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86年偵字第418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86年上訴字第1911號││實├──────┼───────────────────────────────────────────┤│審│判決日期│86年10月22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86年上訴字第191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6年10月22日│86年12月04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法第302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第1項│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3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規定│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備註│編號四至八合併定應執行刑│└────────┴───────────────────────────────────────────┘┌────────┬──────────┬──────────┬──────────┬──────────┐│編號│九│十│十一│十二│├────────┼──────────┼──────────┼──────────┼──────────┤│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施用毒品│非法施用麻醉藥品│明知禁藥而轉讓│寄藏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81年09月間某日起至│80年06月初某日起至│81年11月16日起至│81年11月10日│││81年11月21日止│81年11月21日止│81年11月21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81年偵字第20413號│├─┬──────┼───────────────────────────────────────────┤│最│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2年訴字第247號││實├──────┼───────────────────────────────────────────┤│審│判決日期│82年03月30日│├─┼──────┼───────────────────────────────────────────┤│確│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82年訴字第24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2年04月29日│82年03月30日│82年04月29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第1項│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第83條第1項│第7條第4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規定││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備註│編號九至十二合併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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