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8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行使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丙字第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4年6月間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花訴字第4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續二字第3號、95年度偵字第625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