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香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柒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811號)
(一)債務人張香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09日止累計522,881元正未給付,其中140,742元為消費款;378,539元為循環利息(2001/8/2~2015/01/09);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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