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號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伍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
玖仟肆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 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