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斗簡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5年度偵字第21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本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
力行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被告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禁止實施家
庭暴力行為之規定,並非直接騷擾行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並引同條第二款部分,應予刪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
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