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小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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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屏小字第30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5年5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萬玖仟肆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