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簡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屏簡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3,751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標的金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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