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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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35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陳卿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
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訴訟,而依兩造間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第10條約定:「本借據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7號卷第5至6頁),足認雙方間就本件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已預先合意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兩造間因消費借貸契約所生之爭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