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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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200號上訴人 楊仙查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許祖榮 律師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遠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事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1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聲明,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5,200元〔計算式:149㎡(界址變更影響土地面積)×14,800元/㎡(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2,20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18元,上訴人提起上訴,僅繳納裁判費28,230元,尚應補繳6,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依上開數額,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予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王琁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謝佳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