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原告 黃宗賢 被告 李孟儒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否則即難認為適法(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主張之犯罪事實,於本院並無刑事案件繫屬,從而本件原告之訴,核與前引法條不合,應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爰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廖奕淳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