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12號原告 楊仙查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許祖榮 律師被告遠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德川 訴訟代理人 葉士豪
黃于凡 被告 李慧蓉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