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934號債權人哲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志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百頃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票號為HD0000000、HD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否則請敘明其票據原因關係,並改以票款以外之請求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