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4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4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465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陳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貳佰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含)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