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8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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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873號債權人 吳秋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大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
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及第2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大田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未記載債務人林大田之住所或居所,亦未明確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金額計算方式及其依據,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4月2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4月30日寄存送達債權人,於同年5月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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