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8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89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893號債權人 沈立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金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係請求票款、借款或其他款項,並表明詳細之原因事實。如係請求票款,則應提出退票理由單。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