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93號原告 高氏竹桃 被告 阮秋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578號侮辱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呂綺珍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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