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238號原告 王立君 被告 徐雪平 (原名 徐雪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對被告詐欺取得原告新臺幣83萬元之損害賠償及該金額範圍內之利息請求部分,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林蕙芳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星年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