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325號聲請人 陳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股票附表編號2股票號碼欄「八三─NX─七九六一九─九」之記載,應更正為「八四─NX─七九六一九─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