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0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80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玖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802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李│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103907│ 慧茹 │月1日起││五五│││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李│自民國98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3907│慧茹│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8026號)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5年間至民國96年間邀同債
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10萬8,822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8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乙○○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10萬3,907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