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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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2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2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等4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編號3之罪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6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聲│有期徒刑8月(聲│有期徒刑11月(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有│請書附表誤載為有│請書附表誤載為有││││期徒刑8月)│期徒刑7月)│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年11月10日│96年12月19日19時│97年2月26日16時│98年5月22日23時││││35分為警採尿時回│30分為警採尿時回│許經警採尿回溯72││││溯96小時內某時│溯96小時內某時│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98年度撤緩毒偵字│98年度撤緩毒偵字│98年度毒偵字第││案號││178號│第21號│第21號│1096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案號│98年度訴字第363│98年度訴字第598│98年度訴字第598│99年度訴緝字第33││││號│號│號│號││審├──┼────────┼────────┼────────┼────────┤││判決│98年6月9日│98年7月31日│98年7月31日│99年6月30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8年度訴字第363│98年度訴字第598│98年度訴字第598│99年度訴緝字第33││││號│號│號│號││├──┼────────┼────────┼────────┼────────┤││確定│98年6月22日│98年9月1日│98年9月1日│99年7月19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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