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上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912號上訴人 林京虢 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上訴人 陸慶豪
許莉苓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所為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項中關於「㈠原判決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之訴部分廢棄」;第六項中關於「請求:㈠富邦商銀給付上訴人3億9,700萬3,90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㈠富邦商銀給付上訴人3億0,976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自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管靜怡
法官林政佑法官陳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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