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補助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號原告北渡批發有限公司代表人 江瑞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間補助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