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補助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北渡批發有限公司代表人 江瑞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間補助費事件,對於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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