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 劉張英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飛間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新竹市○○路○○○號房屋之稅籍資料。
二、補正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請求被告積欠之租金、水電及瓦斯費之數額。
三、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計被告積欠之租金、水電及瓦斯費之金額(但須扣除押租金)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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