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8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8729號聲請人寶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衍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全順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8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8729號聲請人寶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衍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全順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