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於民國96年12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六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或實施
中,而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六萬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96年4月1日凌晨,在台北縣
○○鎮○○路○○○巷○○弄○號前,破壞被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並竊取車內價值新台幣(下同)60,000
元汽車音響主機,原告因被告侵權行為受有60,000元之損害
,被告有賠償之義務,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查原告
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6年度易字第1186號刑事卷
宗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519號偵查卷宗
等,堪認原告主張屬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
張屬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
告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
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其餘事實、理由省略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冠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