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50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世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
拾貳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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