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63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簡字第63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94,991元,及其中新台幣391,848元自民
國96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96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5個月以內者,按每月新
台幣1,500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4,3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使用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聯合
信用卡中心等之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原告清償,逾期應按年息19.71%計算利息,每月帳單未繳
金額在新台幣(下同)100,001元以上者,應繳納違約金1,
500元,違反約定連續6期以上者,其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5
期為限。詎被告並未依約繳款,迄民國96年8月6日止尚欠消
費款391,848元、利息2,543元及違約金600元共394,991元未
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
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陳述略以:兩造間債
務並非單純、尚有糾葛等語。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
帳單資料查詢單、消費帳單明細查詢單等為證。被告僅辯稱
兩造債務尚有糾葛云云,並未具體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有何
不可採,故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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