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簡字第514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六簡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2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證據: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駐派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77條第1項、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潘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林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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