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戊○○
      甲○○
           共同送達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 對 人 丙○○
      丁○○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即債權讓與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其
對相對人丙○○、丁○○、乙○之債權,業與聲請人即債權
受讓人即戊○○、甲○○簽訂債權讓與契約,將本案繫屬之
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墊付費用等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從
屬之權利,一併讓與。
㈡聲請人依民法第297條債權讓與通知之規定,對相對人等戶
籍謄本所載地址寄送債權讓與通知函,惟無法送達,為此請
求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
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僅係招領逾期,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
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之適用。查本
件聲請人所稱之上開存證信函對相對人戶籍地即臺南市○○
區○○○街○○巷○號(丙○○)、臺南市○○區○○街○○號
(丁○○)、臺南市○區○○路○○○巷○○弄○號7樓(乙○)
之地址送達,該文書遭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該戶籍
謄本、信封各三件附卷可稽,依此,並無證據證明相對人已
遷移他處致住居所不明,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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