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汪順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57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12月15日上午10時5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翰義
書記官 黃鋕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伍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柒仟陸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違
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叁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叁仟捌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鋕偉
法 官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