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交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交訴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嘉裕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交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交訴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嘉裕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