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李陽福 被告 劉茂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臺中簡易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簡璽容法官尚安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