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1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賢澤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40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賢澤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被告林賢澤竊取被害人 陳姿嵐 皮包內信用卡之數量為3張(花旗銀行2張、中國信託1張);及增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5月12日刑醫字第1000031031號鑑定書1份、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1紙」為證據外,其餘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璽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