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 林鴻泉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袁台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伍萬零 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