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573號債權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晉富建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晉富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甲○○」。
二、債務人甲○○、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